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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憲章

中文翻譯參考

  第一屆歷史紀念物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于1931年在雅典通過

  在雅典會議上通過了以下七項決議,它被成為“修復憲章”(Carta del Restauro):

  1. 創立紀念物保護修復方面運作和諮詢的國際組織;
  2. 計畫修復的專案應接受有見地的考評,以避免出現有損建築特性和歷史價值的錯誤;
  3. 所有國家都要通過國家立法來解決歷史古跡的保存問題;
  4. 已發掘的遺址若不是立即修復的話應回填以利用於保護;
  5. 在修復工程中允許採用現代技術和材料;
  6. 考古遺址將實行嚴格的“監護式”保護(custodial protection);
  7. 應注意對歷史古跡周邊地區的保護。

  雅典會議的概括性結論為:

第一條 學說和普遍原理

  會議聽取了有關紀念物保護的普遍原理和學說的陳述。

  儘管具體案例多種多樣,可能也會有不同的解決方案,會議注意到不同國家主流的解決辦法都反映出同樣的趨勢,即應通過創立一個定期、持久的維護體系來有計劃地保護建築,從而摒棄整體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出現相應的危險。

  當由於坍塌或破壞而必須進行修復時,大會建議,應該尊重過去的歷史和藝術作品,不排斥任何一個特定時期的風格。

  會議認為建築物的使用有利於延續建築的壽命,應繼續使用他們,但使用功能必須以尊重建築的歷史和藝術特徵為前提。

第二條 保護歷史性紀念物的行政和立法措施

  會議聽取了為保護具有藝術、歷史和科學價值的紀念物,不同國家在法律措施方面的建議。

  在尊重私有權問題的同時、還要認可某些公共權力的存在,這一基本傾向得到會議的一致認同。

  會議意識到不同國家法律措施間存在的差異,是由於在協調公法和私人利益之間存在困難。

  因而,會議形成了這樣一個共識:在贊同這些措施總體趨向的同時,相關措施應該順應當地狀況和公眾意見,以便在實施過程中使阻力最小化。房產所有者為滿足全域利益要求所做出的犧牲需得到應有的補償。

  會議建議每個國家的行政當局在面對緊急情況時,能夠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大會熱切的希望國際博物館辦事處(IMO)出版一份有關不同國家所施行法律的目錄和比較性報表,並將這一資訊不斷更新。

第三條 提升文物古跡的美學意義

  會議認為,在建造過程中,新建築的選址應尊重城市特徵和周邊環境,特別是當其鄰近文物古跡時,應給予周邊環境特別考慮。一些特殊的建築群和風景如畫的眺望景觀也需要加以保護。

  從保存其歷史特徵的角度出發,有必要研究某些紀念物或紀念物群合適配置何種裝飾性的花木。會議特別強調,在具有藝術和歷史價值的紀念物的鄰近地區,應杜絕設置任何形式的廣告和樹立有損景觀的電杆,不許建設有噪音污染的工廠和高聳柱狀物。

第四條 紀念物的修復

  專家們聽取了採用現代材料對文物古跡進行加固的各種意見,並贊成謹慎運用所有已掌握的現代技術資源。

  專家們強調這樣的加固工作應盡可能地隱藏起來,以保證修復後的紀念物其原有外觀和特徵得以保留。

  專家們建議新材料的使用尤其適合於以下情況:當需要保護的部分採用新材料能夠避免解體和復原的威脅時。

第五條 文物古跡的老化

  會議注意到,在當前條件下,全世界的歷史性紀念物都受到越來越嚴重的空氣污染的威脅。

  除了經常的預防和當前行之有效的用於保護紀念性雕塑的方法外,由於情況的複雜性和現有技術的局限性,不可能總結出一套普遍適用的法則來。

  會議建議:

  1. 每個國家的建築師和紀念物的監管人都應該與物理、化學和自然科學專家合作,以便決定在特定的情況下採取相應措施;
  2. 國際博物館辦事處(IMO)應及時被告知每個國家在這方面所取得的最新進展,並將其收入到辦事處的出版物中。

  關於紀念性雕塑的保護,會議認為原則上不鼓勵將藝術品從原有的環境中遷出,會議建議只要這些藝術原作還存在,就必須採取一些防範措施來保護它們,一旦被證實其無法保護,才能採用澆鑄的方法。

第六條 保護的技術

  令人滿意的是,會議在進行各項詳細交流之前,在保護原則和技術方面就達成了共識,即:

  對廢墟遺址要小心謹慎地進行保護,必須盡可能地將找到的原物碎片進行修復,此做法稱為原物歸位(anastylosis)。為了這一目的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須是可識別的。在發掘過程中當重見天日的廢墟不可能被保護時,會議建議將其回填,並對回填之前的工作過程進行仔細記錄。

  毫無疑問,與發掘和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技術工作,需要考古學家和建築師的緊密合作。

  至於其他紀念物,專家一致認為,在任何加固或局部修復行為實施之前,必須對其損壞和自然衰敗進行全面的分析,他們認為,每個個案都要分別對待。

第七條 紀念物保護和國際協作

(一)技術上和理念上的合作

  會議深信,保護具有藝術和考古價值的人類資產,是一個值得所有作為文明載體的國家應該關注的問題。

  會議希望各國在《國際聯盟共約》(CLN)的精神指導下,以更大的規模和更為具體的方式互相合作,以加強對具有藝術和歷史價值的紀念物的保護。

  在遵守國際法的前提下,將為那些對保護感興趣、有資質的機構和組織提供各種機會以保護那些代表了人類文明發展的最高峰、或面臨毀滅威脅的藝術作品。

  為實現國際協作這一共同目標,我們寄希望于國際智力合作組織聯盟(ICOLN),同時也寄希望于各國的關注和重視。

  在國際博物館辦事處(IMO)經過調查,並搜集了相關資訊,尤其是來自國家智力合作委員會(NCIC)所關心的問題後,國際智力合作委員會(ICIC)應就擬採取步驟的合理性和每個案例中應遵循的規程表態。

  大會成員在商議以及在當地所做的研究考察過程中,參觀了大量被發現的遺址和古希臘紀念物,他們一致讚賞希臘政府的作為。多年來希臘政府一直擔負著大量的保護工作,並且與來自不同國家的考古學家和專家開展合作。

  大會成員在此看到了一個實踐典範,它不但能夠、而且已經為實現智力合作做出了貢獻,並在這以過程中使自身的努力得到證實。

(二)教育在保護過程中的作用

  大會堅信,保護紀念物和藝術品最可靠的保證是人民大眾對它們的珍惜和愛惜;公共當局通過恰當的舉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這一感情。

  會議建議教育工作者應勸阻孩子和年輕人做出汙損各類紀念物外觀的行為,並且教導它們在保護各個文明時期遺留下來的有形見證上,應該投入更大、更廣泛的興趣。

(三)國際文獻的價值

  大會表達了以下願望:

  為實現這一目標,每個國家或者專門創立的有一定資質的相關機構,應出版一份有關文物古跡的詳細清單,並附照片和文字注釋;

  多國建立的官方檔案中應包含本國歷史性紀念物的所有文檔;

  各國都應該在國際博物館辦事處存放有關藝術和歷史性紀念物的出版物;

  辦事處的出版物中應指定一部分篇幅用於詳細介紹歷史性紀念物保存的總體進展和方法;

  辦事處將研究出一套最佳方法以使用這些收集來的資料。


附注:

一、譯者:吳黎梅、張松(《理想空間》第 15 期,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6)。

二、譯者附記:

  1. 《有關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憲章》是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份重要的國際文獻,是後來 ICOMOS 大會採納的《威尼斯憲章》(1964 年)、《華盛頓憲章》(1987 年)的基礎。國內不少研究著述,經常將 1933 年國際建協在雅典通過的《城市規劃大綱》(簡稱《雅典憲章》)與該憲章混為一談,這是需要注意的,也是翻譯該《雅典憲章》全文的原因之一。

  2. 歷史性紀念物建築師及技師國際協會(ICOM)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的前身;國際智力合作組織聯盟(ICOLN)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前身。

  3. 為準確表達原文內容,譯文中將 monuments 直譯為紀念物,將 ancient monuments 譯為文物古跡。)

摘自《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檔選編》,文物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