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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大會,

  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其它普遍認同的文件中宣佈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例如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有關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盟約。

  憶及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之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亦為一切國家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

  還憶及《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其中一項宗旨是,建議“訂立必要之國際協定,以便於運用文字與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

  參照教科文組織頒佈的國際檔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1]

  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2]

  注意到文化是當代就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發展問題展開的辯論的焦點,

  確認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圍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希望在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和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

  認為儘管受到新的資訊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積極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

  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擔負著保護和促進豐富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佈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特性、多樣性和多元化

第1條 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

  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的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

第2條 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的和發展的文化特性的個人和群體的和睦關係和共處。主張所有公民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於文化交流和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的發揮。

第3條 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

  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機會;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它不僅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令人滿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4條 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體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5條 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但必須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

第6條 促進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

  在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像的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的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手段的機會等,均是文化多樣性的可靠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

第7條 文化遺產——創作的源泉

  每項創作都來源於有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在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得到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以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8條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不同一般的商品

  面對目前為創作和革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因為它們體現的是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應被視為一般的商品或消費品。

第9條 文化政策——推動創作的積極因素

  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和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級發揮其作用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在遵守其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制訂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

第10條 增強世界範圍的創作和傳播能力

  面對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換所存在的失衡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11條 建立政府、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

  單靠市場的作用是作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這一可持續發展之保證的。為此,必須重申政府的政策與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合作具有首要作用。

第12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

  (a) 促進各政府間機構在制訂發展方面的戰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

  (b) 充任各國、各政府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民間社會及私營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聯繫和協商機構;

  (c) 繼續在其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開展制定準則的行動、提高認識和培養能力的行動;

  (d) 為實施其主要方針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


原文鏈接:〈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聯合國公約與宣言檢索系統。


  1. 1.其中特別是1950年《佛羅倫斯協定》及其1976年《奈洛比議定書》、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1966年《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8年教科文組織《種族與種族偏見問題宣言》、1980年《關於藝術家地位的建議》和1989年《關於保護傳統和大眾文化的建議》。
  2. 2.這一定義與世界文化政策會議(1982年,墨西哥城) 、世界文化與發展委員會(我們的創造性多樣化,1995年) 和文化政策促進發展政府間會議(1998年,斯德哥爾摩) 的結論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