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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發掘之經過(上,報告一至八)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一

  本報昨接北平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寄來“發掘安陽殷墟之經過”報告一冊,頗關重要,特錄之於後。敝所安陽殷墟之發掘及研究,事經年餘,頗有新義之取獲,承過我者期許。惟學術事業,不尚宣傳,持未完工之工作眩之於眾,吾等初不以為當務之急,且本院設置,非襲北庭之舊,實在黨國奠都南京之時,尤願當建國之際會,樹堅實之風氣,藉洗往者叔世之浮華。故就正世間,當於研究完畢出版時也,不意去年十月在安陽工作突遭驅逐,經政府主持,河南人士之同情。始於十二月二十九日取得河南省政府方面解決之約,吾等於河南省政府之解決此事,自當感佩,於河南人士之同情,尤當深謝,雅不欲以過往之事,重騰報章。只望藉數年後發掘事業之成功,表示吾等此日艱苦之行跡而已。不意近見何日章君傳單,於事實敘述頗失實在,同人等絕不以與人爭論為事,惟亦不使謬居不義之名,故敢敘述往事,以申明吾人之立點,刊落一切感情之言,不作任何譏彈之語,即串涉鬥爭,責不在我者,亦一併不說,故所以尊重河南省政府解決之雅意,尤所以報稱河南賢士之同情也。

(一)吾等發掘之原起及工作之宗旨

  安陽殷故墟出土龜甲獸骨文字,自前清光緒己亥(一八九九)迄於去歲(一九二八)蓋三十年,此三十年間,初經王端兩君注意,繼經羅氏購求,出土者先後數萬斤。羅君所得即逾兩萬,而清宣統間及民國初元每歲仍多私掘,經古董商人展轉售之歐美日本者,尤不可數計,即英籍牧師明義士所藏已達五萬斤。據前年調查,民國九十三十六及十七年春,販賣者皆有集眾挖掘之舉,所得龜骨盡已杳無下落。夫殷人卜辭藏地下者,寧有幾許,經一度非科學的搜羅,即減損一部之儲囗,且因搜求字骨毀棄他器,絮亂地下情形,學術之損失尤大。而吾國官廳及學人竟孰視若無覩,聽此珍貴史蹟日囗漸滅,亦可哀矣。殷墟經此三十年之損毀,雖有孫詒讓羅振玉王國維諸君文字上之貢獻,以慰學術。然文字以外之材料,因搜尋字骨而消滅者何止什九。故國人頗以為殷墟又更成墟。蓋自舊來玩古董及釋文字者之意義論之,實故如此。然近代的考古學更有其他重大之問題,不專注意於文字彝器之端。就殷墟論,吾等已確知其年代,同時并知其他銅器石器兼出。年來國內發掘古代地方,每不能確定時代,如安特生李濟諸君所作,雖生絕大之學術問題,而標年之基本工作,仍不免於猜度。如將此年代確知之墟中所出器物,為之審定,則其他陶片雜器,可以比較而得其先後,是殷墟知識不啻為其他古墟知識作度量也。又如商周生活狀態,須先知其居室,商周民族之人類學的意義,須先量其骨骼,獸骨何種,葬式何類。陶片與其他古代文化區有何關係。此皆前人所忽略,而為近代歐洲治史學古學者之重要問題,故吾人雖知河南省內棄置三十年從不過問之殷墟已有更無遺留之號(羅振玉說)仍頗思一察其實在情形,遂於民國十七年夏鄙院派編輯員董作賓先生前往調查,看其尚續出陶片否,蓋所欲知者,為其陶片幟具工具之類,所最初搜集者,為其人骨獸骨,此皆前人所棄。絕無市場價值,至於所謂字骨,有若干人最置意者。乃反是同人所以為眾庶重要問題之一,且挖之猶不如買之之廉也。董君於當時前往調查,覺其地尚有可以工作之處,即由院派董君前往試掘。同時商得河南省政府之保護,并由省派楊錫晉先生協助視察。兩旬停工,此前年十一月事也。其後河南圖書館長何日章君,向省政府要求,將所掘龜骨器物陳列於開封。省政府來文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即復豫省政府云“本院特派員在各地發掘古物,將來如何陳列,亦僅限於首都及本地博物館,其有標本多種可以分陳各省者,亦當先征求當地省政府之同意。貴省政府所請以掘出古物留存開封古物陳列所一節,自可酌量辦理。”是敝院對出土品物之處置全無私見,可以昭然,且發掘安陽,所求者地下之知識,器物最後之處置,應以便於學人之研究為旨。至於何屬,盡不關研究之大體也。去年春,敝院復委託李濟先生為本所考古組主人,再赴安陽發掘,重通告河南省政府,并請撥給洹上村平民公園房屋,為辦事處。一切保護,均邀惠諾,工作兩月,頗有成績。五月間,軍事突興,駐軍忽不知去向,縣長亦逃,土匪并起,洹上村危在旦夕。李主任乃以所掘各物,并董君前存安陽高中之物,取出一部帶來北平本所內,編號整理,仍以大部分存洹上村高級中學,以下部分及儀器圖書存城內十一中學。旋新來駐軍入局本所辦事處,又值盛暑,不克田野工作,乃并十一中學所存之一小部分運平整理,而大部分之存於高級中學者,由辦事處之書記工人編錄整理之。此經過之事實也。至於器物出土,必先經過長期整理,然後可以送至任何一陳列館者,其情本為治此學者常識所應有,初不必敘說。惟此事誤會或即由於此,茲特詳之。我等每掘一坑,必先看其他地層上下之全,并為每一物記其層次,及相互距離,此為考古學之根本工作。不如是,則器物時代皆已絮亂,殷唐不分,考古何云。故吾等為器物編號,乃一至細至繁之事,不假以日月,則田野之勞工盡棄。不在所中為之,則不得一切之襄助,編號之後,又須照像、影拓、摹繪等等,尤煩難者,為陶片之湊成,人骨之整理,此項工作每每一件須一人數日之力。至於化驗陶銅質料,量度人骨之寸釐,尤為科學上顯難之事,若學者之討論,圖書之參考,更須在北平本所內為之,方可有濟,尤不待說。故一切出物須先假本所以充分整理之機會,然後分送首都本地陳列,乃此學中常識上當然之事。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二

  吾等一面從事發掘及整理,一面於河南人士對此事業之情感及出土物之存置兩事,故無日不在心中。去夏在北平整理,盛暑不輟者,因求著作早出,俾國人共知吾等所致力者何事,亦願河南人士借為同道之應,并設法敦請在北平河南人士參觀,如劉雪亞李敏修徐旭生馮芝生諸先生,均惠然肯來,見我等工作程敘。安陽高中校長趙質宸河南十一中校長張尚德兩先生,亦均請來看過。李濟先生到安陽初,即定計劃,待挖掘完成,研究告畢,即在安陽設一博物館,陳列出土物品,作永久之紀念。李先生已迭將此意向本地教育界人士申述,甚荷贊同。時洹上村房頗經兵燹,本組同人不惜財力,重加修理,蓋以完成此種工作,必作較久之計劃。又將為彰德預籌得一博物館也,斯語如十一中學校長張尚德君亦所熟聞。

(二)糾葛之突生

  秋間正在工作之際,張尚德君偕軒仲湘邱耀亭兩君前來參觀兩日。初不云何意,次日始聞小屯村長云,將有挖掘之人來。李董兩先生聞之,不勝詫異,以私人固不能擅自挖掘,若為公家團體,則國立中央研究院正在工作之際,突又有來者,學術界固無此先例也。久之,乃知係河南圖書館館長兼民族博物館館長何君日章來彰發掘。李先生當即進城晤君,詢以究竟。據稱,奉本省省政府命令,將與安陽縣會銜布告,禁止中央研究院開掘,保護民族博物館開掘,云云。李君謂事關學術,絕無權利之可圖,君既奉地方政府命令來辦此事,國立中央研究院所派之考古組,可以暫停,決不在此與君計較,但有安陽縣來一公文即可,不必布告。同時更以研究院工作之意義,對之申說,乃何君並不理會。次日給公文一紙,研究院之工作於是遽停。近聞何君到汴,謂中央研究院在彼未與之接洽,實則前往商量,反遭驅逐耳。李先生旋得閱十月八日河南教育廳之河南教育日報,更覺駭異。茲抄錄如左(按:如下)。安陽龜骨文字將自動發掘,中研院不遵協定潛連出境,何日章呈請白掘已有眉目。本報訊安陽地蘊,龜骨最多。去年中央研究院特派董作賓來省會同省政府派員張錫晉前往開掘。時河南圖書館館長何日章以若以河南地方文明之表率,而盡移置於地方,未免不妥。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三

  特呈請省府准掘得器物,仍留在開封保存。省府據文函致中央研究院,選准函復,許予酌量辦理。雙方俱存,並請令飭何日章會同董君遵照辦理。何館長當與董特派員商決暫在安陽中學存放,不謂近據安陽中學校長張尚德報告,謂彼等竟將掘出器物,潛運出省,並中研院特派員仍擬於本期十月赴按繼續開掘。何館長因中研院不顧信義,違反協定,又且敝所更當詳作解釋也。至於因整理研究乃不免移運之原則,後來亦為省政府及何君同意是此誤會之根據,在何君發宣言時,已自失之矣。

(三)政府之主持及在開封之接洽

  李董兩君即於十月二十二日返北平本所,斯年亦即於二十四日南來報告本院,先請政府主持,再行赴豫商量。旋經院長呈國民政府,奉主席諭照准,即電河南省政府繼續保護本院發掘工作,並停止何日章任意開掘,以免損毀現狀,致墜前工。又斯年在京,友人頗有與李敬齋君素契者,以為敬齋為人,必持大體,以前措施,或於事實有所未明。看河南教育日報所載,此事全是教育廳主持,不妨告李君以實。詢其如何主張,遂由在京友人段錫明張道潘諸兄函之。得覆者,則若全無事矣。此時國府與敝院雖未接豫省政府直接覆文,然就教育廳長之表示論之,當已不成問題。故當時敝院及政府中人頗有以斯年開封之行為不必要者。斯年當即陳院長蔡先生云,此事雖已解決,然吾等立足點必請河南人士盡知之。中央研究院須與地方有至融洽之感情,凡地方人士意見之可容納者,當不避煩難者而行之。斯年此行,一則盡禮,二則盡情,蔡先生深以為是。斯年遂於風寒小愈後,由東北行,十一月二十一日也,車行四日抵汴。然後知初以為在汴只有禮讓者,乃遇到意想不到之支節。彼時何君已自旅順北平返開封,於宣傳上頗費工夫,居然成紛紜之勢。此事經過既未原始要終為地方人士所知,而吾等立點又無人代言者,其有支節之論,亦在情理中。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四

  此段公案本由教育廳李敬齋先生發出,然李敬齋先生於吾等當時正在彰工作,則“不知道”於禁止吾等發掘則“無其事”。此中重要卷宗,又求之不得。如此則又何說,然既奉命而來,期不據古物為己有。去年發掘之始,本與河南省無任何條件之約定,後來一經何君呈請省政府來文,敝院即以分陳首都及本地之原則為答。是中央研究院之無私心,昭然若揭。二,此番誤會,實由吾等工作方法未為盡人了解而起。蓋科學之發掘,絕不能於一經“出土”之後,不經研究,不待完工,遽作陳列。果如此陳列,勢成五都之市,使人目眩。科學的問題不出,整個之意義湮滅。近代的考古學與古器物學全不同,而發掘之方法尤與採礦大相徑庭。此學及此法在中國實為初步之嘗試,其未能事先取得諒解,亦在人情中。三,對古物之最後處置,中央研究院只有一層計較,即陳列之地點。宜給後來學者以方便,而陳列之綱領,宜求足以表示科學研究之結果。吾等雖竭盡自己之能,終不能以定論自必,給後來之學人以方便,正以促學術之進步也。四,中央研究院切願借殷墟發掘之機會,為河南學術作百一之幫助。其辦法似以河南學人之在北平者李敏修徐旭生馮芝生傅佩青諸先生囗囗提議為最善,即由河南中山大學借此充實其史學系,並由斯年提議具體辦法:一、汴大史學及其他與考古學有關涉各科之教授,如願來彰工作,極為歡迎;二、其史學國文各系學生願來練習者,請由汴大校長函送,當妥為訓練,代檢成績,以替上課;三、汴大可設考古學研究所,吾等當時當來汴講囗,並備顧問。其研究完後古物存放之地,吾等本主張以首都及本地(即安陽)為歸。然重複品多,正可分置一部於汴大考古學研究所中,其一切布置及費用如玻璃架及古物之裝護等,亦屬不貲,中央研究院願担任之;四、以後如更有可以贊助之事,力所能及,無不竭力。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五

  五、吾等歡迎地方人士到彰參觀發掘之方法,並歡迎到本所參觀研究之路徑。以後如擴充員額,應儘先河南學人之適宜者。此舉不替,必為河南造成數個青年學人能使用科學的工具者。斯年當時屢屢如此宣言,今更箸之蘸墨。如此存心,似當為一切人士所了解。果然中州賢士,明達為懷,頗囗初與斯年無一面之識,且飽聽何君宣傳者,轉表明情於我等,惟亦有甚不情之提議者,例如將本所移往開封。又教育日報有一提議,其結果即等於本所併入號稱“新城隍廟”之民族博物院。敝所係隸屬中央政府之機關,似此提議,斯年何從與之談起。然猶一一解釋,不作深固閉拒之談。凡在開封與斯年接觸長久者,當了然於斯年之畧感情,遵大禮也。其實供獻此事波折者,始終只有數人,絕不成中央研究院與地方之衝突。直是宣傳者強將此事繪作如是觀耳。例如古物保管會一電,何君持以激動河南人者,實指個人,何曾泛涉地方。先是中央研究院之發掘殷墟,原經全國古物保管委員會贊助,今遭波折,理宜報告。其時適何君在北平,向袁同禮先生,述其立點,遂由袁君報告會中,會中轉託袁先生勸以先行停工(彼時吾方已見逐停工),再商辦法。袁君懇切勸之數次,何君不容納絲毫,乃由會中議決發電。張浦泉先生是次會之委員,以黨國先進之重,發其當官之言。果何君不平,正可以後來之事實自明。實無從解作“罵河南人”也。至於官方接洽,則斯年一見李敬齋先生之後,述說吾等之立點與辦法,均承其贊諾。即由斯年照談議結果寫成一函,致河南省政府,茲全錄之如下。逕啟者,去年夏季,敝院感於中國考古學之不發達,安陽殷墟問題之重大,曾派敝所專任編輯員董作賓君前往調查。據報告,知其地雖經三十年來之未加保護,損失不可勝計,然尚有工作之可能,隨即函達。貴省府請求發掘,荷承贊助,通令所屬一體保護。董君試掘十餘日,知其地甲骨文之儲藏大體已為私掘者所盡,所餘多屬四下沖積之片。然人骨獸骨陶片雜器出土甚多,如以中國歷來玩骨董者之眼光論之,已不復可以收拾。然以近代考古學之觀點論之,實尚為富於知識之地。董君因此事業之大體已全超於文字彝器範圍之外,遂於後來主持發掘之事謙讓不遑。敝院乃改聘李濟君為敝所考古學主任,總持工作,仍由董君襄任其事。曾於今春通函,貴省政府,荷承撥給垣上村平民公園房舍,以作敝所考古組駐彰辦事處,並予保護。李董兩君遂為充分之準備,於本年三月七日重行開工。先繪詳圖,工作歷記地下情形,及器物之地層,滿意經時之後,於中國考古學開一新方面,必承貴省人士引為同調者也。器物之陳列及所屬問題,初不關乎敝所工作之大旨。蓋敝所此次工作目的,純為研究商末文化之至何程度,當時人民生活狀態。此雖依器物為之證明,尤賴於地下情形之知識以為連絡,並非搜集古物,以仿五都之市而眩人。故敝所去年開工逾時,正在短期結束之際。貴省府曾函敝院,商量古物陳列貴省。敝院毫不猶疑,即奉復云“將來如何陳列,亦僅限於首都及本地博物館。其有標本多種可以分陳各省者,亦當先征求當地省政府之同意”。此項聲明全在開工以後,並非開工前之約定。可見敝院注意全在研究,於古物之最後處置,實毫無成見者也。自三月七日開工,至十月二十一日何日章君往彰聲稱奉命前往謝絕工作為止。在彰工作大體未斷,中間只以軍興之故,李董兩君曾返所,整理一部分材料耳。先是今年五月,彰德一帶吃緊,安陽駐軍於五月中旬他去。安陽城中無縣長,城外到處伏莽,火車南北不通。李董兩君深虞地方更經兵燹,遂將器物一小部分兩次運平。一次於五月十五日,恰在漳河橋炸毀數小時之前由高中花園運出;一次在兩旬之後,即由第十一中學運出者。此兩次攜至所者,實一小部分,大部分仍在彰德。在彰留有書記事務員工人等,編其器物之號。至於田野工作,初以軍興,繼以炎熱,不得不停。其在彰之工作站,固無閒斷。九月末,李董兩君復至,實等於暑假後歸來,並非再舉,就五月間之情勢論之,即為古器物之安全計,亦應暫存他地。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六

  遑論在所內之編號整理,及各種技術之工作。為完成研究之絕對需要,自一件品物之上出土至於整理完畢,中間不知經過多少手續。照像摹繪拓墨等,尚是粗工。若人骨之測量,獸骨之檢定,銅質陶質之化驗,難識質料之決定等,動需專家,在其他專門研究室中詳治之。若一律以就地工作為限制,不特敝所是一整個的組織,歷史語言攷古人類諸組皆有其連絡之作用,未能分出一部設置於外。各圖書館之文籍,其他研究機關之專家,敝所又豈能舉以移彰,故如但求掘出古物,以資陳列。不以取得新知識為目的,則敝所取告不敏。如求每件器物所含之真知識,借其連絡以知當時文化情形,則在所內整理實為此項研究之絕對需要,治此學者之普通習慣。初不虞此點上可生誤會也。此次敝院奉國民政府主持,得於本月十五日重行開工。斯年奉院命來此接洽,又承貴省教育廳及教育界人士推誠談論,引為同志,共願學術之囗揚,以為古史之榮光,既深景仰,尤切感謝。此項考古工作,體大思博,地方政府之贊助,殊地學者之分研,實為成功之必要條件。敝所深願竭盡所能,以求不負各方之盛意。敝所因完成工作起見,不得不有在所整理器物之自由。蓋技術的設備既不能盡數移至工作之野,而所外參考圖籍分研專題之士,尤非敝所所能移動。至於數在本地,半數在首都陳列,其單件之品物,應陳列何處,待敝所每批整理完畢時,由貴省政府及中央研究院派員決定之。至於全部出土物品之編號,實一甚煩雜之工作,因此即整理工作之記載也。敝所分期登錄之總冊,以後應分抄一分,囗時送達。貴省政教育廳妥存,以便後來器物雖分在首都本地。而器物之登記,中央省中仍囗各有全份也。以貴省古跡之富,人文之盛。武授堂先生昌明漢學於昔年,徐旭生先生渡漠考古於當代,將來必於中國古史之發達有弘偉之供獻。如願借敝所工作之機會,訓練成充分便用近代考古學方法之人,敝所自當歡迎。此類人士,似以大學文史科畢業生或高級學生為相宜。然其他專門學子有志此業者,自亦不妨,要以曾受專門之訓練為宜,且誠意練習者為適,敝所自當以助理員練習助理員之情形待遇,以資歷練。更當竭知告語,以求成就,人選即請教教育廳於決定後函示。至於人數,因敝所此時範圍頗小,請以一人或二人為限。以後敝所工作擴充,再奉告加派。前者貴方來文上有“潛運他往”“違反協定”“與信義有關”等語,今經陳列事實,誤會已顯。敝院負學術之責任,未能蒙受此項議論,應請貴方根據事實,聲明取消此語,以彰公誼,而成合作,尤為感辛。以上各節,如荷同意,即希查照見復,並電知在彰民族博物館派員返省。為荷,此致。河南省政府,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長傅斯年,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此函於十一月二十九日省政府會議中討論,同時討論何君提議,即由會中派定張委員伯英,鈁,張委員幼山,鴻烈,李委員靜齋(按:疑原文筆誤,應是敬齋),會同斯年妥擬辦法。斯年以為此番來汴,並非爭執,故初無蘊蓄,盡所能為一舉說出。惟省政府既主張更行妥擬,自當虛心討論,即由敬齋起草。斯年與之爭持處,由幼山先生調劑之,以成“結局安陽殷墟辦法五條”,持請伯英先生斟酌,伯英先生完全同意。此即後來一個月接洽之根據,茲全錄之如左(按:如上)。(其來源如此,並非何君說由斯年提議。)

解決安陽殷墟發掘辦法

  一,為謀中央學術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合作起見,河南省政府教育廳遴選學者一人至二人,參加國立中央研究院安陽殷墟發掘團;二,發掘工作暨所獲古物,均由安陽殷墟發掘團繕具清冊,每月函送河南教育廳存查;三,安陽殷墟發掘團,為研究便利起見,得將所掘古物移運適當地點,但須函知河南教育廳翻查;四,殷墟古物除重複者,均於每批研究完結後,暫在開封陳列,以便地方人士參觀;五,俟全部發掘完竣研究結束後,再由中央研究院與河南省政府曾商分配辦法。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七

  此件於十二月三日送入,同時國府又電豫省政府飭遵照辦理。適省防吃緊,省政府無暇注意。及此,敬齋亦去,乃告停頓。斯年返京,無路可通,只得暫留。計斯年至汴已逾十日,獲遇賢士不少。一經剖解多即釋然,轉示同情,兼懇切望此工作之大成。一日黃自芳佩蘭先生枉駕惠顧,謂與張忠夫先生嘉謀及地位,同願了結此事。總使斯年快樂而去,盼多住幾日,旋約徐侍峰先生金滜亦來。斯年對此番好意,自當感謝,當即聲言。此番支節,實由吾等立點未喻於人之故,果能喻我等工作之意義於關涉此事之人,則人之好善,誰不如我。故此事似是了解之問題,非妥協之要求。蓋中央研究院並不據古物為己有,何君又說不為自己爭闘,則此事爭執誠不知在何處也。然天地閒事無可奈何者正多,吾等總竭力成全此一史蹟之效用。惟力量有限,不能保其終不成悲劇耳。若數日之留,謹當如命。吾等對於河南賢士之見解及欲願,總當盡力容納,一切皆然,此非例外。於是諸先生向何君說之又說,旋轉周流,何君頗表了解,提出數條之更改,即第一條“至二人”改為“至三人”(按:原文標點有誤,此處改之),第四條去“暫”字,第五條去“分配”二字。斯年認為此均文字上之修改,無改原旨,即表容納。惟何君堅持必使其民族博物館在條文中出現一回,後並決意加入第四條“開封”之下。此則斯年未喻者。斯年提議在中大學中,正為研究之便,旦既已許之,不便食言。況民族博物館初創立時,塑成三皇五帝與亞當夏娃之神話等,何君由副即真,雖毀去一部分,而以袁世凱之衣冠等易之。然非古物之院,亦未若在大學研究之便也。果何君所爭不在個人,則斯年已聲言願自(按:原文“白”,疑筆誤)效勞來汴在大學中佈置。法無善於此者,此外爭執,似不免個人爭執之嫌也。何君終不見諒於是又停頓矣。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報告八

(四)河南省政府之解決此事

  此時地面差安,一日與伯英幼山兩先生談及此事,詢以究可由省政府解決否,兩先生謂可。僉以當時本由省政府會議中指定伯英幼山李敬齋三先生與斯年接洽。今李委員去,由大學校長黃任初先生際遇暫為兼代。果由張張黃三位據原案決定呈省政府批准,自於手續為合。伯英幼山兩先生本原擬辦法之人,任初先生亦極同意。此時斯年聲明,前答應張忠夫黃自芳諸先生修改之數字,不妨加入。幼山先生又謂最好於開封下注明碑林,以免後來爭執。蓋其時適建設廳正在大學後面築碑林,未完工前,亦有紅房五間適用。此與置之大學墻內之效相等,此碑林之建設本亦備大學研究者。果決在碑林陳列,與磁塔銅佛共在一處。現有壯茂之大學在前,將來有豐偉之碑林在左,實為最便。於是決定,而人選亦同時商委3逕呈省政府。經若干日,省政府發來公文如下,於是三個月之糾葛得以解決。

河南省政府公函第三八九七號

  敬啟者

  關於發掘安陽殷墟古物一案,前經傅所長斯年來汴接洽,當即推定本府委員張鴻烈、張鈁、李敬齋會同傅所長妥擬發掘辦法在案,嗣據委員張鈁張鴻烈、兼代教育廳長黃際遇,呈擬解決發掘安陽殷墟辦法五條,並擬派關伯益等三人,參加安陽殷墟發掘團等情到府。除指令應准如擬辦理,並令飭何日章遵照外,相應抄送原擬辦法,及參加人名單,函達查照為荷。

  此致國立中央研究院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解決安陽殷墟發掘辦法

  一,為謀中央學術機關與地方政府之合作起見,河南省政府教育廳,遴選學者一人至三人,參加國立中央研究院安陽殷墟發掘團;二,發掘工作暨所獲古物,均由安陽殷墟發掘團繕具清冊;三,安陽殷墟發掘團,為研究便利起見,得將所掘古物移運適當地點,但須函知教育廳備查;四,殷墟古物除重複者外,均於每批研究完結後,在開封比列陳列,以便地方人士參觀;五,俟全部發掘完竣研究結束後,再由中央研究院與河南省政府曾商陳列辦法。張鈁、黃際遇、張鴻烈,擬派參加國立中央研究院安陽殷墟發掘團三人,關伯益、王紘先、許敬參。

(五)吾等之欲願與致謝

  吾等得以恢復工作,并得與地方政府解決懸案,誠賴政府主持,學術團體之贊助。惟其最重要點,仍在吾人立點漸喻於人,知吾人只有成事之念識,皆表同情。此後吾等必集合全所力量,促此舉之精進,務使中國史學及世界文化史借殷墟發掘開一生面。以下四願,當與河南人士共勉之也。 一、願誤會之事以後不再發生。 二、願與河南地方人士之感情,日益親固。 三、願借發掘殷墟之事業,為河南造成數個精能之考古學家。 四、願殷墟發掘為河南省內後來考古學光大之前驅。 在此波折中,政府及學界同人同情者甚多,不遑盡舉。其尤應感謝者,在政府方面為譚組菴先生、張傅泉先生、陳果夫先生。在河南省政府方面者,為張伯英先生、張幼山先生、黃任初先生。在開封之河南人士中,尤應感謝者,為張忠夫先生、黃自芳先生、徐侍峰先生、魏烈丞先生、馬輯五先生。其在北平者,為李敏修先生、徐旭生先生、傅佩青先生、馮芝生先生等。 傅斯年敬白,十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