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計劃全國古物跡之保管研究及發掘事宜
第三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組織之就委員中制定常務委員無人以一人為主席
本會事務之處理以主席及全體常務委員名義行之
第四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置左列(下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審核科
三、登記科
第五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如下)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會庶務及會計事項
四、關於本會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六條
審核科之職掌如左(如下)
一、關於古物調查鑒定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古物陳列展覽事項
三、關於古物攝影傳布事項
四、關於古物發掘及審核事項
第七條
登記科之職掌如左(如下)
一、關於古物登記事項
二、關於古物編號公告事項
三、關於登記簿冊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古物統計事項
第八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應將所辦事項編製報告統計每年公告一次
第九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長三人荐任承主席及常務委員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第十二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三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施行